台灣法務部於24日,順利將1名在我國服刑之英籍受刑人移交英國警官接返回國服刑。此為我國與英國於105年4月簽訂受刑人移交協議後,移交返回英國服刑之第2名受刑人。
雖然全球仍持續面臨疫情嚴峻考驗,法務部始終秉持法治精神與人道主義,透過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擔任聯繫窗口,協助在我國服刑之外籍受刑人得以返回其原籍國執行剩餘刑期,目的在於便利受刑人家屬就近探視,並有助其將來重返社會,以達特別預防之效,此為人道主義的具體實踐,亦為全球法治國家所共享之價值。
為使移交順利,本部持續與英國相關單位聯繫,針對執行計畫反覆交換意見,並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申請專案許可,更多次召開工作會議,邀集英國皇家監獄及假釋署、外交部等多公家機關共同參與討論,依相關防疫措施,針對英國警官入境採檢與通關、防疫旅館及專車安排、英國警官實施快篩、移交地點之擇定與移交防護措施等所有環節,逐一進行沙盤推演,終能在兼顧雙方防疫政策及參與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移交。
本件英籍受刑人,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我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6年確定而在監服刑,於109年10月間透過英國在台辦事處向本部提出移交申請,經本部「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」於110年8月4日決議同意移交,於今日圓滿完成。截至今日,我國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、2名英籍受刑人、1名丹麥籍受刑人與1名波蘭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、英國、丹麥與波蘭繼續服刑。